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8-12-07  閱讀(dú):4266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政局,财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爲瞭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租賃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進行瞭修訂,現予印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财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财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國際财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其境外财務報表的企業,可以提前執行本準則,但不應早於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2017年7月5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财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号——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财會〔2006〕3号)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以及我部於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财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财會〔2006〕18号)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應用指南》。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

  财政部
  2018年12月7日